社团是纯粹为宗教、慈善、社交或康乐的单一目的而成立,或是纯粹成立以作为乡事委员会或由乡事委员会组成的联会或其他组织,则可申请豁免社团注册。但不论是社团注册或豁免社团注册,申请程序、须要递交的文件以至法律的约束均完全一样。
任何团体如有意成为注册社团或豁免注册社团,请于社团成立后一个月内填妥申请表,并附上以下证明文件,邮寄至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十二楼警察牌照课社团事务处 :
干事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护照);
注册社团的主要业务地点的地址证明文件
如该地址并非由注册干事占有,请递交该物业业主或占有人的同意书。
如团体就有关申请注册社团或豁免注册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本处或会将有关申请表退回团体,并要求有关团体重新递交完备的申请及补交相关资料。
根据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团条例》,所有在香港成立的组织都须于其成立一个月内注册为社团,但已根据其他条例注册的组织除外。各组织可按其宗旨、运作或性质而自行决定根据合适的条例注册。如有个别团体上的疑问,请谘询你的法律顾问。
申请注册须有三名干事的资料。申请人必须填妥干事的资料,并由干事签名。递交申请表时,须连同干事的香港身分证副本或其他有效的身分证明文件副本(如干事并非身分证持有人),一并交到警察牌照课的社团事务处。干事须提供电话号码及个人的通讯地址,而这些地址须与社团地址不同,作记录及联络之用。干事可提供香港的住址或业务地址。